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生态环境,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其中企业是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的企业。未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其他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  支持内容及标准
  • 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第五条 支持技术产品走出去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深化拓展与世界先进创新区域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国(境)外应用场景促进本市技术产品迭代,支持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创新成果走出去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申报单位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

2.技术产品(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技术产品(服务)具有一定先进性和适用性,或获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或在科技部门设立的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国际技术认证、人员交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

1.对上年度国(境)外销售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产品技术(服务),给予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上年度国(境)外销售额达到5000万(含)至1亿元的产品技术(服务),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首次开展海外应用的技术产品(服务),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在海外设立科技园区。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落实《北京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在国(境)外设立实体化科技园区,通过提供配套设施及服务,促进科技企业集聚,搭建与国内的创新合作渠道。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在海外建有实体园区,海外园区运营主体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

2.园区运营状况良好,聚集海外高端创新资源效果显著。

3.对北京市建设国际合作渠道、集聚国际创新资源起到积极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技园区的运营管理。

1.对场地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科技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达到70%(含)以上,北京市入驻企业或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10家的园区,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场地面积1万(含)至3万平方米,入驻科技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达到50%(含)以上,北京市入驻企业或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5家的园区,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在海外设立孵化平台。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国(境)外设立孵化平台,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初创企业成长。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在海外建有实体孵化平台,平台运营主体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

2.平台运营状况良好,聚集海外高端创新资源效果显著。

3.对北京市集聚国际创新资源、营造国际创新生态起到积极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孵化平台的运营管理。

1.对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25家)的孵化平台,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场地面积1000(含)至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与北京市有科技合作的企业不少于10家)的孵化平台,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通过国(境)外研发布局,把握世界前沿技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海外研发中心注册成立3年(含)以上。

2.研发成果具有前瞻性及引导性,对国内产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

3.对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起到显著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研发中心的运营管理及研发投入。

1.对三年内获得3个(含)以上国际发明专利、对国内技术产品提升产生重大作用的研发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三年内获得1至3个国际发明专利、对国内技术产品提升产生积极作用的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已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对国内技术产品提升产生一定作用的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节 集聚国际创新资源

第九条 实施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激励计划。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主要业务在国(境)外的投资者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外资研发中心或扩大研发投入(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执行)。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机构,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开放创新平台两类。研发创新中心是指拥有独立的研发团队,承担区域或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的研发中心;开放创新平台是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2.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2.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3.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4.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类支持,在明确绩效目标的前提下,对新设立的研发中心前三年度绩效进行评估。

1.对研发创新中心按照年度研发投入2%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开放创新平台按照年度研发投入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开展国际联合研发

(一)支持内容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国(境)外创新资源,围绕本市重点发展的领域,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实体联合实验室,开展基础前沿和创新性研究;开展政府间框架下联合研发计划,持续推动高水平的应用技术国际联合研发合作;持续开展港澳台联合研发计划。

(二)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人员交流、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1.对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计划,按照项目总预算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无企业参与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计划,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吸引国际机构在京落地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研机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期刊等首次在京设立分支机构。聚焦前沿新兴交叉学科领域,运用国际规则吸引国际同行搭建国际交流平台。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在京注册法人机构,运营1年(含)以上。

2.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资源组织调度能力。

3.能够较好融入本市创新生态体系。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1.对于行业高度认可的顶级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研机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期刊,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于其它知名国际科技组织、国际科研机构、跨国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期刊,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提供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中介机构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跨国(境)技术转移服务,拓展国际技术转移渠道,通过提供技术与市场评估、技术信息服务、技术转移相关服务等内容,推动技术成果、人才团队、国际组织落地和技术产品“走出去”,促进中关村示范区成为承接跨国(境)技术转移最重要的目的地和对外辐射源。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具有国际化会员网络。

2.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

3.推动项目落地或走出去成效显著,对北京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4.技术引进项目已在京注册落地,且具有技术先进性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5.走出去项目在海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1.对近5年年均促成5个(含)以上技术转移项目的机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近5年年均促成3(含)至5个技术转移项目的机构,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近5年年均促成1至3个技术转移项目的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支持科研开放共享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际科技组织构建科技交流合作新范式,扩大创新资源共享、加强软硬件设施共建、开展创新治理研究。

(二)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类支持。

1.对促进科研论文和科学数据汇聚共享的平台建设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科研论文和科学数据的开放共享方,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学术会议及活动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组织重点学术会议及品牌性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研讨。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国际(港澳台)科技品牌活动:

由国际顶级期刊或知名研究机构主办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或在政府合作框架下长期举办的国际(港澳台)固定交流活动。

2.重点国际学术会议:

会议成果对凝聚国际共识、共同发起培育大科学计划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中关村论坛常态化系列活动:

已被纳入中关村论坛常态化系列活动整体安排,对提升中关村论坛国际化影响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类支持,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会议组织、人员交流等方面。

1.国际(港澳台)科技品牌活动,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重点国际学术会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中关村论坛常态化系列活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建设国际学术期刊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三年内首次被纳入SCI Q1Q2区(科睿唯安JCR分区)。

2.高水平科学家的集体认可。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档支持,支持经费分为200万元、100万元两档,主要用于机构的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支持重点交流活动

(一)支持内容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落实承担北京市,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重点国际交流任务,组织示范区企业集体参加国(境)外知名展览展会、开展重点对接活动。

(二)支持方式及金额

项目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分类支持,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  国际化支持资金组织申报流程具体以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上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2.立项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组织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并形成拟支持方案。

3.结果公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订任务书。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或等效文本。

5.资金拨付。针对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其它项目原则上在任务书签订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6.项目验收。对于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审核,避免发生财政资金重复性分配。“学术会议及活动”支持方向外,同一内容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类支持方向,不予重复支持,且同一单位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对承担单位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在同一类方向支持的项目(不含延续性支持项目)本办法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在支持资金拨付前,如承担单位已迁出北京市或已吊销、注销,或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信用中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科金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2022年5月26日

新闻与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