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实现高端化、特色化、集约化发展,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且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园区投资、运营管理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北京市其他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五条 支持建设标杆型孵化器。

(一)支持内容

支持打造标杆型孵化器,促进一流孵化人才牵头组建专业化团队,搭建开放式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高水平的创业导师、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孵化运营机制,树立旗帜标杆,引领孵化模式变革。支持培育创新型孵化器,促进团队专业化程度较高、运营机制灵活、服务特色鲜明、孵化模式超前的创业孵化机构对标标杆,加快升级发展,带动园区创新创业生态不断优化提升。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打造标杆型孵化器

(1)拥有高水平的运营团队。由国内外一流的孵化人才牵头设立,核心团队成员具有跨国公司、龙头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工作经历及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从业经验。

(2)市场化运营。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3)专业化服务。搭建开放共享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服务。与领军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紧密合作,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国际化发展等服务;相关服务能力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对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要求。

(4)孵化成效显著。已培育或储备一批优势突出的硬科技创业企业和团队,能够带动相关领域创新资源集聚,引领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提升。

2.培育创新型孵化器

(1)专业化运营团队。孵化器负责人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强的产业、投融资、孵化服务等从业背景。市场化运营,内部管理、人员激励等机制完善。

2)特色化服务。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形成特色鲜明、务实有效的服务模式。

(3)孵化成效较好。已培育或储备一批优质硬科技创业企业和团队,能够为园区创造较好的经济和社会贡献。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1.打造标杆型孵化器。采取事前直接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分档给予支持。其中,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第一年分两档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建设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支持,第二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支持;第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不超过400万元、200万元支持。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的,不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人员聘用和激励、平台建设、空间改造升级、专业服务采购、活动举办等。采取股权投资的,市级相关平台出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占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2.培育创新型孵化器。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根据创新型孵化器年度建设任务,分两档分别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人员聘用和激励、平台建设、空间改造升级、专业服务采购、活动举办等。

第六条 支持建设一流大学科技园。

(一)支持内容

支持大学科技园加强与大学的联系,完善运营机制,加强团队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型企业,支撑未来产业发展。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紧密依托大学设立,与大学联系紧密,大学将大学科技园作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合作的重要载体。

2.运营团队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在成果转化项目挖掘与培育、创新创业辅导、技术概念验证、投融资服务、产业资源对接、促进产学研合作和校内资源开放等方面能力突出。

3.具有一定体量的空间载体,入驻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企业,带动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上下游企业汇聚,具有较高的产业聚集度,形成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

4.持续培育出相关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并在周边实现落地,有效支撑所在区产业发展。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分档支持。其中,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大学科技园建设总预算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分两档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支持。第二、三年根据前一年度建设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支持,第二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不超过600万元支持;第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人员聘用和激励、平台建设、空间改造升级、专业服务采购、活动举办等。采取股权投资的,市级相关平台出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占大学科技园运营管理公司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七条 支持建设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

(一)支持内容

市区联合在具有一定科技资源优势、主导产业配套服务完善的中关村示范区分园建设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分园降低空间成本,搭建专业平台,提供高质量孵化培育服务,逐步导入掌握新兴前沿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资源,助力分园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主导产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定位,聚焦布局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先进能源、新材料等前沿技术领域,重点引入相关产业领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沿技术企业。

2.配套服务完善。拥有专业运营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房租减免、产业对接、金融服务、展览展示、市场拓展、知识产权等服务。广泛链接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打造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及综合政务服务窗口。

3.年度考核合格。连续两年未完成阶段性目标或相关工作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前沿中心建设运营资格,并终止相关政策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团队及技术平台建设运营费、软硬件设备及材料购置费、房屋租赁费、空间改造费、产业促进活动费用等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连续三年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三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节  支持建设高品质产业承载空间

第八条 支持园区高标准建设专业服务设施。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高标准建设共享实验室、多功能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专业服务设施,提供共享科研设施等专业化服务,建设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开放创新资源,完善产业垂直领域服务体系,提供产业链供应链配套服务,打造成果转化全链条孵化平台。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与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保持一致。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通过链接专业服务资源、延展服务链条,丰富服务内容,构建产业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生态。

2.空间载体完备。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空间需求。

3.企业集聚显著。园区入驻大中小企业比例较为合理,企业业务协同关联性较强,形成良好的企业生态。

4.运营管理专业。园区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5.开放服务资源。专业服务设施和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应围绕主导产业成果转化、中试加速、产业化落地等产业链和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建设,面向企业开放,服务成效突出。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运营服务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装修改造费、运营管理费、服务外协费、人员费用等实际投入50%的比例,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支持园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设施。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新建、改造或升级一站式政务服务站点、共享展厅、路演厅、高品质公共交流空间等公共服务空间设施,提供会议活动、展览展示、大赛路演、对接交流等开放空间,强化企业服务能力,提升园区创新活力。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与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保持一致。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通过链接专业服务资源、延展服务链条,丰富服务内容,构建产业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生态。

2.空间载体完备。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空间需求。

3.企业集聚显著。园区入驻大中小企业比例较为合理,企业业务协同关联性较强,形成良好的企业生态。

4.运营管理专业。园区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5.开放服务资源。公共服务设施面向园区内所有企业服务。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运营服务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工程建设费、装修改造费、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运营管理费、服务外协费、人员费用等实际投入30%的比例,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园区提升智慧化建设水平。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投资建设计算中心、算力中心、园区大脑、数字孪生园区、工业互联网等设施,提供全流程全周期的专业化运营服务,打造智慧园区。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与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保持一致。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通过链接专业服务资源、延展服务链条,丰富服务内容,构建产业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生态。

2.空间载体完备。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空间需求。

3.企业集聚显著。园区入驻大中小企业比例较为合理,企业业务协同关联性较强,形成良好的企业生态。

4.运营管理专业。园区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5.数字化设施已投入使用,具有可持续发展运营的能力。

(三)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规划设计费、设备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工程建设费、运营管理费等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分档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存量低效空间资源升级改造建设科技产业园。

(一)支持内容

聚焦通州城市副中心和顺义、大兴、房山、昌平等平原新城中关村示范区分园,支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对低效存量空间进行升级改造,盘活存量空间资源,提升高精尖产业承载能力和创新功能,打造高品质科技产业园。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对存量低效空间资源实施整体改造,升级建设高品质科技产业园,已编制提升改造相关规划,明确产业定位,并按照产业定位引进科技型企业。

2.更新改造工程于申报前两年内完工,具有一定的空间规模,已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科技型企业。

3.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项目经所在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选择以下一种支持方式予以支持:

1.采取后补助方式的,对近两年内产生的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内外部装修等工程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2.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基准利率对近两年内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内外部装修等工程投入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独角兽企业集聚区。

(一)支持内容

支持平原新城地区所在分园规划建设独角兽企业集聚区。通过改造提升存量空间资源,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及服务水平,加快培育和引进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引领和支撑高精尖产业发展的独角兽企业,引导独角兽企业增量业务在集聚区落地集聚。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明确规划建设方案。所属区已确立建设,且由区主要领导负责,高标准规划建设独角兽企业发展空间,提供租赁、购买、先租后买、定制化购地建楼等多种空间供给形式。全方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政务服务大厅、路演中心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

2.出台专项培育政策。属地区政府在企业空间载体、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上市补贴、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出台专项奖励政策。降低企业办公空间成本,建立企业上市服务机制,给予一定人才引进倾斜支持,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完善分园企业集聚生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独角兽企业集聚区运营单位,按照空间载体、公共平台、配套服务等改造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支持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内容

按照“一园一产”,支持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的科技型企业在园区落地集聚,辐射带动园区产业和企业创新,推动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和引领发展,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符合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定位,在园区内注册且实际办公。

2.企业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品报批、产业化等方面表现突出,得到分园管理机构推荐认可。

3.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及关联度融合度高的上下游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前沿技术企业等重点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4.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前沿基础研究专项支持形成的,具备成果转化或产业化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于承接国家重大研发计划且研发成果在园区转化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经分园管理机构推荐,根据园区落地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支出、新增投资、经济贡献等情况,择优分档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第三节  提升园区专业运营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鼓励园区引入或组建专业化服务机构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引入或组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服务机构,创新运营机制,导入产业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组织产业促进活动,营造产业发展氛围,不断提升分园主导产业发展效能。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专业化服务机构应聚焦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服务团队中有较高比例的行业专业背景人员。

2.引进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应与所在区政府、分园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职能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绩效目标,或由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引入设立。

3.组建的专业化服务机构须由区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出资入股。

4.专业化服务机构应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成效显著。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按照设备设施购置或租赁费、材料购置费、运营人员费、服务外协费、房屋租赁费、装修改造费、活动组织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等年度运营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一年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第三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园区营造一流创新文化。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主办或承办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论坛会议、展览展示、赛事路演等活动或专项任务,宣传推介园区内创新团队、创业项目、技术产品、专业服务,带动相关领域企业、投融资机构积极参与,促进与园区内企业的合作交流,营造良好创新文化氛围。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活动主题符合举办园区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

2.活动规模较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有知名行业专家、投资机构参与。

(三)支持方式及额度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后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会议组织、人员交流等方面。

第十六条 分类分档引导园区质效提升。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园区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提升园区运营服务水平;以市场化方式链接各类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交易、国际合作、投融资、市场和供应链资源对接等产业服务;提升园区生态环境,完善交通、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生活配套,为园内创新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品质服务,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应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与所在中关村示范区分园主导产业保持一致。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构建产业服务体系,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生态。

2.空间载体完备。土地或空间资源依法取得、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园区物理空间应符合主导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空间需求。

3.企业集聚显著。园区入驻大中小企业比例较为合理,企业业务协同关联性较强,形成良好的企业生态。

4.运营管理专业。园区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5.综合效益较高。创新文化氛围活跃,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支持方式与额度

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根据园区产业集聚度、服务成效、创新环境、产业协同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结果,给予分档支持。按照园区上年度实际运营费用30%的比例,分档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资金用于园区运营服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组织申报流程具体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2.立项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组织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并形成拟支持方案。

3.结果公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

5.资金拨付。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6.项目验收。对于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审核,避免发生财政资金重复性分配。对承担单位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在同一类方向支持的项目(不含延续性支持项目)本办法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十九 在支持资金拨付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信用中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1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2022年5月26日

新闻与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