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和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进一步规范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的科技园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及金融服务机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库管理的企业未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的北京市其他创新主体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大力发展天使和创业投资

 支持长期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资。

(一)支持内容

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长期资本加大对创投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并购基金[]的出资力度,对基金投资效果好的,分档给予出资方周期性投资风险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基金类型应符合创投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并购基金定位,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基金应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好。

3.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对基金年度实际出资到位金额在3亿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出资额度分档给予支持,其中,实际出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实际出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含)至5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对同一基金出资方补贴不超过三年。

 引导投资机构开展早期硬科技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投资机构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初创企业开展早期投资,对开展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给予风险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投资机构应在北京注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被投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3.参与投资应为首轮投资,单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后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

4.对同一投资机构管理的多只基金投资同一企业的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风险补贴支持,单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每家投资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基金份额转让。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开展转让,对其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份额转让方资金补贴。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较好。

2.转让方应在北京市注册(个人、政府投资基金代持机构或管理机构除外),转让所持基金份额经评估后应在3000万元以上。

3.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和中介服务机构费用[]等。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基金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40%给予转让方资金补贴,每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深化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创新

第八条  深化企业信用融资试点。

(一)支持内容

支持银行、担保机构参与“创信融”试点,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不断扩大首次信用担保贷款规模。对合作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发生代偿的,给予其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并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担保机构需通过人行营管部认定为“创信融”试点合作机构,且为企业提供首次信用担保贷款(无任何反担保措施)。

3.申请财政资金时合作担保机构已发生代偿,且不超过其设定的代偿率上限。担保机构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应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时缴回追偿收入。代偿项目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金额的50%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每年每家担保机构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保险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帮助企业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给予企业保费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年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科技保险产品应为在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现行有效的科技保险产品,包括融资类保险、研发类保险、产品类保险(名单详见年度项目征集指南)。

3.企业通过科技保险获得贷款或购买保险金额均在2000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实际保费的60%给予企业贴费支持,每家企业年度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新技术、新产品,给予企业融资费用补贴。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年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融资租赁标的物应是为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服务的新技术、新产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2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同一笔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不超过三年。

一条  建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支持内容

1.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2.支持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如发生不良的,按照本金中各自风险承担部分给予风险补偿。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年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对于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取得两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

3.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的,银行等相关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上限。当单家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超出其设定上限时,暂停对该机构的风险补偿支持,对该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并开展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该机构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50%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涉及单家企业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节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十二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北京四板挂牌。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给予企业挂牌资金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或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层给予支持。其中,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每家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每家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给予每家1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准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给予每家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北京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对综合服务效果较好的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科创孵化板[]等挂牌展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合规服务,对综合服务效果较好的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设立,在北京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1年。

2.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按照其服务企业年度挂牌或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其综合服务效果,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3.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且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节 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

(一)支持内容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给予金融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底层关键技术应符合金融机构规划方向、满足金融机构发展需求,且创新性强。

2.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合作。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给予金融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十六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一)支持内容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功能区、金融机构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给予金融科技企业应用示范资金支持,并积极推荐纳入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二)支持条件及标准

1.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功能区、金融机构批准或与企业签订应用示范合作协议。

2.项目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直接补助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金融科技企业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十七 本办法支持资金组织申报流程具体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2.立项评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组织开展立项评审工作并形成拟支持方案。

3.结果公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或任务书。对于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任务书。

5.资金拨付。对于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将在协议或任务书签订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对于后补助的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6.项目验收。对于事前直接补助的项目,应在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  加强项目审核,避免发生财政资金重复性分配。对承担单位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在同一类方向支持的项目(不含延续性支持项目)本办法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九条  在支持资金拨付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信用中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十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二十三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科金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义解释


定义解释

 

1.创投基金: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类别的基金

2.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是指参与已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标的以及份额投资的基金。

3.并购基金:是专注于对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股权基金。

4.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是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具体领域可按照年度工作重点进行调整,详见年度项目征集指南。

5.交易费用:是指基金份额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转让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挂牌费、转让服务费用、资金结算费等。

6.中介服务机构费用:是指基金为达成转让交易而产生的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具体包括评估估值费用、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

7.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8.科创孵化板:是指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的,专门为北京市孵化器中的优质硬科技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合规服务以及展示的板块。

9.金融科技企业:是指从事金融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2)中央及本市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3)为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此类金融服务收入占上一年度企业主营收入比例不低于30%。

 

2022年5月26日

新闻与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