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关于印发《大兴金融发展新六条》的通知

大兴金融发展新六条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北京市大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强化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定位,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高精尖产业战略转型,结合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一条 支持金融机构开办及展业。对符合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定位的内外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实收资本规模,最高补助6000万元。金融机构增资,实收资本增加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金融机构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的资金支持。

  第二条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对支持大兴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金融组织,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个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连续三年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股权投资类机构发展。对支持大兴区产业发展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机构,任意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享受政策年度起连续三年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助。对符合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定位的内外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最高2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年度房租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助3年。对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且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在大兴区的基金管理人,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年度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连续补助3年。

  第六条 支持高层次金融人才服务。对重点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依法依规在办理落户、工作居住证、人才住房、交通出行、职业发展、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

  本文系原则性条款,具体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和初审。同一企业的同一申报事项区级相关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兴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京兴政发〔2018〕33号)和《大兴区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京兴政发〔2020〕1号)文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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